一、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
(一)普通门诊
1、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就诊定点校医院(急诊除外),就诊学生凭医疗保险卡、门诊病历到校医院就诊。
2、校医院普通门诊报销时间,每月21日—27日(节假日除外)。
3、学生普通门诊每学年报销金额上限为200元,具体计算公式为:(已发生医疗费用--40)×45%
(二)大病门诊
各种恶性肿瘤、肾功能衰竭、器官移植、重症肝炎、血友病、红斑狼疮为门诊大病,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,其门诊合规医疗费每人每学年限额20000元,医保基金支付40%。
(三)住院治疗
1、我院学生住院定点医院原则上由附属二医院承担,如因各种原因到咸宁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,入院第二天后必须到咸宁市中心医院二楼医保中心办公室备案。
2、本地定点医疗机构确因技术和设备条件所限不能诊治的疾病,由咸宁市中心医院(二楼医保中心办公室)出具转院转诊病情诊断证明,学生或家属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院转诊手续;危重、抢救病人,先转院,后补办有关手续,未履行手续者不予报销医疗费用。
(四)参保学生在见习实习、各种假期及临时外出因急诊或需住院治疗的,可就近选择医疗机构就医,但必须在入院三日内由其本人或家属向咸宁市医保中心报案,报案电话:0715-8235910,未报案者一律不予报销医疗费用。
(五)非温泉、咸安城区医保定点机构住院报销需提供以下理赔材料:
1、身份证、学生证、医保证原件;
2、门诊病历原件、诊断证明书原件(盖公章)、费用发票原件、费用明细清单、相关检查报告原件 、住院病历复印件,包括住院病案首页、入院记录、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、长期医嘱、临时医嘱等,上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医院病案室公章;
3、如学生购买了商业保险(附加学平险),仍可继续报销,具体流程为:学生携带上述理赔材料复印件及分割单(学生住院医疗发生费用、已报销金额、个人自筹等证明单),对个人自筹部分再予以报销。
(六)学生住院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,起付标准以上至封顶额由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:
合规医疗费用
|
一级医疗机构、
惠民医院
|
二级医疗机构
|
三级医疗机构
|
转外医疗机构
|
起付标准(元)
|
100
|
300
|
500
|
500
|
起付标准以上至封顶额(%)
|
85
|
70
|
60
|
60
|
参保学生在一个保险年度内,无论住院或转院几次,起付线不超过500元。
(七)学生医保证因故遗失,个人自带一张照片、学生证及身份证直接到咸宁市医保中心(咸宁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二楼)补办,交工本费10元
二、大学生商业保险(附加学平险)
学生商业保险保险(附加学平险)只报销住院医疗费用
学生购买商业保险保险(附加学平险)后,请妥善保管保险单,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后,先报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,再报销商业保险保险(附加学平险)部分,具体流程见第一条第五款第3项。
(一)各家商业保险公司联系电话如下:
1、中国人寿咸宁市分公司
服务电话:0715—8266337(节假日除外),95519
地址:咸宁市滨河东路5号
2、中国人寿温泉支公司
服务电话:0715—8266337(节假日除外),95519
地址:咸宁市滨河东路5号
3、中国人寿咸安支公司
服务电话:0715—8327777(节假日除外),95519
地址:咸安区淦河大道50号
4、太平洋保险咸宁中心支公司
服务电话:0715—8111807(节假日除外),95500
地址:咸宁市咸宁大道95号
5、中国人保财险咸宁分公司
服务电话:95518
地址:咸宁市温泉路43号
6、渤海保险咸宁中心支公司
服务电话:400-611-6666
地址:咸宁市咸宁大道19号
(二)学生住院治疗,入院三日内由其本人或家属向参保商业保险公司报案。
(三)保险理赔材料
1、身份证、学生证、保险单的复印件;
2、住院治疗须提供:门诊病历原件、诊断证明书原件(盖公章)、费用发票原件、费用明细清单、相关检查报告原件 、住院病历复印件(包括住院病案首页、入院记录、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、长期医嘱、临时医嘱,这些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医院病案室章);
3、意外伤害门诊治疗须提:门诊病历原件、诊断证明书原件、费用发票原件、相关检查报告原件;
4、投保学生身故须提供以下资料:身故证明书原件、户籍注销证原件、火化证原件、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,给付金须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亲自领取。
三、学生购买多种医疗保险报销顺序依次为,1、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,2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,3、学生商业保险(附加学平险)。